《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什么情形下,應該出具離職證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2什么時間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簡析:
離職證明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
4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造成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簡析:
1、未及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否有賠償責任?
無,法條原文用的是“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包括未及時出具的情形。
范本(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職務,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年___月____日